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65號上 訴 人 吳興家被 上訴人 許義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利益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0 年8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為新臺幣18,521,3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2,596 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