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63號上 訴 人 王慶瑞被上訴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交易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0 年12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12 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存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劉傑民法 官 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裁判案由:退還交易款
裁判日期:201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