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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45號原 告 李克達

李榮森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鄭淑貞律師被 告 施淑珍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律師複 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三月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登記
裁判日期:2012-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