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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 告 乙○○被上訴人即原 告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99年度重訴字第51號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係以新台幣(下同)8,410,000 元拍定本件訴訟標的,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4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3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裁判日期:201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