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2號上 訴人 即被 告 丙○○
乙○○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濟宮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72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6,2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1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俊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