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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簡上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310號上 訴 人 蔡雪珠被 上訴人 高俊賢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

0 年8 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關於「高瑞聰」之記載,應更正為「高俊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岳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裁判日期:201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