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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簡上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310號抗 告 人即 上訴人 蔡雪珠相 對 人即被上訴人 高俊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抗告,應提出抗告理由並繳交抗告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第488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100 年度簡上字第310 號裁定聲明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是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補繳抗告費,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岳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獻立不得抗告

裁判日期:2011-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