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65號上 訴 人 余劉秀即余能文之妻.
楊余惜即余能文之女.余清海即余能文之子.余惠珠即余能文之女.余鴻嵩即余能文之孫.余鴻哲即余能文之孫.余惠玉即余能文之女.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被上訴人 尤建誠訴訟代理人 周崇賢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拍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鳳山民事庭 法 官 吳芝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