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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簡上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91號上 訴 人 傅彩瑩訴訟代理人 杜振發被 上訴人 張聯珠訴訟代理人 王國論律師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三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六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裁判日期:2012-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