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保險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42號上 訴 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被 上訴 人 陸冠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之相關保險主、附契約,保險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277,000 元,因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77,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裁判日期:2012-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