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151號抗 告 人 郭恳貞
郭歐秋梅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佘來旺等8 人間因100 年度事聲字第151 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明異議,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肅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