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133號抗 告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線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嘉宏間因100 年度事聲字第133 號消債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8 月30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