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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事聲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23號抗 告 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抗告人與相對人劉晉仲間100 年度事聲字第23號消債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裁判案由:消債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1-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