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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仲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仲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濟華代 理 人 李家慶 律師

梅芳琪 律師蕭偉松 律師邊國鈞 律師相 對 人 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上開當事人間因仲裁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陳自強教授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九十九年度仲雄聲義字第十四號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人於選定後30日內未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仲裁法第9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聲請仲裁「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紅橘線路網建設案興建營運合約」,聲請人依相對人指示聘請國際級建築師參與高雄捷運R9站規劃設計,致增加鉅額設計及施工費用爭議事件,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以99年度雄仲聲義字第14號受理在案,聲請人與相對人並已分別選定蘇錦江先生、薛西全先生為仲裁人,及因已逾30日迄未共推主任仲裁人,而曾經鈞院選任范光群教授為主任仲裁人,惟范光群教授因故辭任,致有另行選任之必要,爰依仲裁法第

13 條 第1 項、第5 項規定,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

三、經查,兩造選定之仲裁人於選定後30日內,因迄未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經本院選任范光群教授為主任仲裁人,及范光群教授因故辭任,有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0 年12月

5 日(100)仲雄業字第1000832號函、本院99年度審仲聲字第23號裁定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再聲請本院選任主任仲裁人,依上開規定,尚無不合。又本件兩造所爭執之標的為聲請人所承攬「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紅橘線路網建設案興建營運合約」工程,因聘請國際級建築師規劃設計高雄捷運R9車站,致增加鉅額設計及施工費用爭議,屬國家重大公共工程建設,涉及法律及工程關係龐雜之事件,且金額高達新台幣483,018,450 元,本院審酌該事件之性質,認具有工程、法律專業及仲裁實務經驗者擔任主任仲裁人較為適宜,而陳自強教授為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具有民事契約法之學術專業背景,復曾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並曾就兩造間因高雄捷運所生另案爭議仲裁事件,經本院選認為主任仲裁人,現任教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有各該相關資料、證明文件在卷可佐,是由其擔任本件仲裁爭議事件之主任仲裁人,應屬妥適,爰選任其為本件仲裁爭議事件之主任仲裁人。

四、依仲裁法第9 條、第13條第1 項、第5 項、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裁判案由:選任主任仲裁人
裁判日期:201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