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477號債 權 人 鄭立明債 務 人 許文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文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87,000元之計算依據(依債權人所提執行命令記載,執行債權金額為新台幣23,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另給付執行費用新台幣1,951元。)。
二、債務人許文煌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