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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司促字第 2887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874號債 權 人 邱毓弘債 務 人 曾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同法第91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就新台幣10,900 元部份係依本院100年度旗簡字第17號確認本票不存在事件判決為依據,依前揭說明,債權人自可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然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該部分應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