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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司催字第 5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577號聲 請 人 江銘壽上聲請人江銘壽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郁銘企業有限公司,江銘壽改列為法定代理人,並應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一併更改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為郁銘企業有限公司。

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載之發票人與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上載並不一致,請釋明正確之發票人為何。並具狀釋明支票之正確之發票日,因支票無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1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