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834號聲 請 人 陳松雄上聲請人陳松雄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陳松雄」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通知人「彙鎮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與通知人一致之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