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962號聲 請 人 劉耀鴻上聲請人劉耀鴻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台端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和安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請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真正之票據權利人,並聲請改列劉耀鴻為送達代收人。
二、承上,台端應一併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與聲請人一致之票據權利人(即何安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