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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吳柔穎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行)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相 對 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同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投保有以其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解約金新台幣(下同)28010元,債務人業已繳納入庫。而債務人名下原有之不動產分別經本院101年司執字第5217號及101年司執字第39256號強制執行案件拍定,並分配價款完畢,餘款235666元業已入庫供本件清算程序分配,本院業已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13-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