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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司聲字第 14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486號聲 請 人 蔡宜蓉相 對 人 劉智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0日所發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關於司法事務官「周士翔」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思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1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