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40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水泉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水泉(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22之3 號)於99年6 月14日死亡,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且其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聲請對被繼承人指定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被繼承人之另一利害關係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前已向本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而經本院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
209 號裁定選任蘇志成律師為遺產管理人,並於100 年1 月31日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209 號民事聲請卷宗核閱屬實,自無再予選任之必要,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