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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司財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林桂花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李正毅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林復華律師為被繼承人李正毅(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正毅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正毅(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巷○○號)於98年6 月27日死亡,惟其未婚,無子嗣,父母、胞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亦早於被繼承人死亡,其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且其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生前由聲請人長期照護,並代墊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15,403 元;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聲請人辦理喪葬事宜,並支付喪葬費用120,700 元及納骨塔費用35,000元,且其所有不動產亦由聲請人管理迄今。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聲請對被繼承人指定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及父母、胞兄

、外祖父母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健保住院醫療費用明細單、健保住院自付費用證明單、喪葬費用發票及明細、金鴻山彰德寺金寶塔收款單、證明書為證,堪信為真實。被繼承人未婚,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其父母、胞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亦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復查無其他合法繼承人存在,其繼承人之有無不明,參以其親屬會議並未於死亡發生之日起1 個月內為其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呈報本院,是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自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主要係彙整被繼承人之財產,踐行被

繼承人債權、債務之確認,並作適法合理之分配,且於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或遺產分配後,尚有剩餘時,將遺產移交繼承人或國庫,此須熟悉相關法律程序進行遺產處分,經本院自高雄律師公會願意擔任法院遺產管理人名單中徵詢後,林復華律師願意以其專業知識管理及處理被繼承人後續之遺產問題,有電話紀錄1 紙附卷可稽,爰選任林復華律師為本件之遺產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