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37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黃益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益(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縣鳳山市○○路○○巷8 之4 號)於99年5 月20日死亡,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其繼承權,且其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法院對被繼承人指定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已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而經本院以
100 年度司財管字第107 號裁定選任蘇志成律師為遺產管理人,並於100 年9 月22日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 年度司財管字第107 號民事聲請卷宗核閱屬實,自無再予選任之必要,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