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7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非訟代理人 歐陽淑媛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廖明俊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蘇志成律師為被繼承人廖明俊(男,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廖明俊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廖明俊(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街○○號6 樓之1 )於94年9 月19日死亡,因納稅義務人即被繼承人死亡前尚有未償稅捐,且無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法定繼承人,致使聲請人送達相關文書及執行機關執行欠稅,無法完成法定程序。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聲請對被繼承人指定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及父母、胞妹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個人除戶資料查詢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為證,堪信為真實。被繼承人離婚,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其父母亦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胞妹亦於48年5 月25出養,復查無其他合法繼承人存在,其繼承人之有無不明,參以其親屬會議並未於死亡發生之日起1 個月內為其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呈報本院,是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自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主要係彙整被繼承人之財產,踐行被
繼承人債權、債務之確認,並作適法合理之分配,且於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或遺產分配後,尚有剩餘時,將遺產移交繼承人或國庫,此須熟悉相關法律程序進行遺產處分,經本院自高雄律師公會願意擔任法院遺產管理人名單中徵詢後,蘇志成律師願意以其專業知識管理及處理被繼承人後續之遺產問題,有電話紀錄1 紙附卷可稽,爰選任蘇志成律師為本件之遺產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