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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司財管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85號聲 請 人 張珍雀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王和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黃振銘律師為被繼承人王和(男,民國前四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Sㄧ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和(男,民國前0 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縣鳳山市北門里太平二巷35號)於65年4 月23日死亡,而其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且其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茲因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聲請對被繼承人指定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土地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實。復本院依職權函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縣榮民服務處關於被繼承人是否為亡故退除役官兵,經函覆該處無被繼承人資料,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縣榮民服務處100 年7 月27日高縣服字第1000004964號函1 份在卷可稽。又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不明,復查無其他合法繼承人存在,揆諸前揭規定,被繼承人之遺產自應適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參以其親屬會議並未於死亡發生之日起1 個月內為其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呈報本院,是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指定遺產管理人,自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擔任遺產管理人,主要係彙整被繼承人之財產,

踐行被繼承人債權、債務之確認,並作適法合理之分配,且於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或遺產分配後,尚有剩餘時,將遺產移交繼承人或國庫,此須熟悉相關法律程序進行遺產處分,經本院自高雄律師公會願意擔任法院遺產管理人名單中徵詢後,黃振銘律師願意以其專業知識管理及處理被繼承人後續之遺產問題,有電話紀錄1 紙附卷可稽,爰選任黃振銘律師為本件之遺產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