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9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田高斯義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田高斯義(女,民國0 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市○鎮區○○○路○ 號)於98年11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其繼承權,為處理稅捐事宜,爰法聲請法院對被繼承人指定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被繼承人之另一利害關係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前已向本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而經本院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38號裁定選任許芳瑞律師為遺產管理人,並於99年4 月8 日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38號民事聲請卷宗核閱屬實,自無再予選任之必要,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