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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司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代 理 人 薛靜宜相 對 人 善興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上開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有關無限公司之清算規定,依公司法第113 條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滯欠聲請人營業稅新臺幣27,543,142元,惟相對人業經高雄市政府為廢止登記,唯一股東楊水勝又於民國98年2 月16日死亡,並無其他經理人可處理清算事務,為稅捐稽徵文書之送達,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述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欠稅總歸戶查詢表、變更登記表、本院家事庭函文等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已為廢止登記,且唯一股東楊水勝已於98年2 月16日死亡。又楊水勝第一順位繼承人楊琇涵雖已拋棄繼承,第三順位繼承人中之張楊玉燕、楊月治、楊水旺亦已拋棄繼承,然尚有配偶朱克蘭及第三順位繼承人楊月娥為繼承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繼字第1316號、98年度繼字第1383號拋棄繼承權卷宗,核閱無誤,則被繼承人楊水勝所遺股東權利、義務應由繼承朱克蘭、楊月娥繼承,而為本件法定清算人,自無再依公司法第81條選任清算人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