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4號聲 請 人 羅國輝關 係 人 凱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馮錦達為凱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凱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凱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陞公司)業經清算完結,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等語。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凱陞公司已清算完結之事實,業已提出本院對其清算完結准予備查之公文為證,而聲請人為凱陞公司董事即清算人之事實,亦有凱陞公司董事議事錄節本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依法即無不合,又凱陞公司之董事建議將該公司帳冊文件,指定由其法人股東即香港商凱普遠東控股有限公司之董事馮錦達保存,而馮錦達亦同意擔負此保存職務,有凱陞公司董事議事錄節本、馮錦達護照、同意保存聲明書各1 份附卷可按,本院審酌凱陞公司建議指定之帳冊文件保存人,與凱陞公司有上開淵源,對相關資料之保存較可期待付出心力,且為各董事所同意,亦堪認其適合擔任此職務,爰依上開建議指定由馮錦達(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號碼:M00000000 )為凱陞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