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代 理 人 潘秀忍相 對 人 亞太平洋五金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蔡永富(住高雄市○○區○○路○○○ 號13樓)為相對人亞太平洋五金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亞太平洋五金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於民國96年11月30日由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09635326770 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在案,該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負責人黃湘珠於93年3 月8 日死亡,黃湘珠之全體法定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相對人公司復無其他股東可為清算人,致稅捐稽徵文書無法送達,為利稅捐稽徵作業進行,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份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為公司法第24條所明定,此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同法第26條之1 規定甚明。次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準用之,則為同法第113 條所明定。是當有限公司進入清算程序時,如該公司章程未明定清算人,股東亦未決議選任清算人,即由全體股東為法定清算人;全體股東均不能任清算人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之。
三、經查:㈠相對人前曾由經濟部於96年11月30日以經授中字第09635326
770 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在案,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最後申報年度即92年度之資產負債表尚有存貨新臺幣(下同)422,587元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經中三字第09934827500 號函、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相對人92年度資產負債表、期末存貨明細表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 頁、第11頁、第13頁、第14頁);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 條第3 項第2 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4條第1 項規定,應申報其應納之營業稅額,足認聲請人對相對人有上開公法上之稅捐請求權,為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而相對人公司僅設有唯一股東兼負責人黃湘珠,公司章程就清算人並無特別規定等節,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亞太平洋五金有限公司章程等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 頁至
10 頁 );復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黃湘珠於93年3 月8 日去世後,其繼承人即配偶蔡永富、長男蔡嘉鴻、次男蔡嘉駿、父黃世傑、母黃潘縀、妹黃湘玲、妹黃小玉、弟黃秀達等人均聲明拋棄繼承,且未經法院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等情,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本院家事庭100 年1 月13日雄院高93繼敦字第695 號函、繼承系統表、高雄市左營區戶政事務所99年12月31日高市左戶字第0990006588號及100 年
1 月25日高市左戶字第1000000472號函所檢附黃湘珠之全戶戶籍資料手抄本、除戶戶籍資料及所有合法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等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20頁、22頁、第24頁至36頁)。揆之上開規定與說明,足認亞太平洋五金有限公司確無法定清算人存在,亦無從召集股東會選任清算人,致相關權利義務處於不確定狀態,有礙公司業務之進行,而有由法院選派清算人之必要。是聲請人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係屬有據。
㈡又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事務,依據公司經營規模之不同狀況
,非必須依賴專業會計之智識能力方可勝任,尤以知悉該公司狀況且具有處理了結公司事務能力之人為首要考量;本院斟酌聲請人所提出相對人之9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業稅稅籍資料(見本院卷第13頁、第17頁、第37頁)所示,相對人全部實收資本額為520 萬元、於92年度公司全年度總支出未達20萬元等情,堪認相對人之營業規模甚小,而黃湘珠之配偶蔡永富自相對人於86年9 月3 日設立起至91年10月28日止為相對人之負責人,對於相對人之業務應具有較他人更多程度之瞭解,足以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職務,且其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是本院認以選派蔡永富(00年0 月00日生,住高雄市○○區○○路○○○ 號13樓)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呂明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