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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司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代 理 人 莊秀蕊相 對 人 啟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謝勝合律師為相對人啟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經高雄市政府於民國98年9 月8 日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9801509120 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並經該府於96年1 月17日以全體董監事業經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600418330 號函自96年1 月17日起當然解任,致相對人無代表人,亦未依法選任清算人,有損相對人之業務進行,是為保全稅捐徵收及業務需要,爰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2 項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任清算人為稅捐稽徵文書之應受送達人,以利欠稅之執行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為公司法第24條所明定。又依公司法第26條之1 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至第26條規定。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亦有明文。經查:

㈠相對人前經高雄市政府於98年9 月8 日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

09801509120 號函廢止登記在案,又相對人之全體董事(長)、監察人亦經該府前於96年1 月17日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600418330 號函自96年1 月17日起當然解任,並經登記在案,此有相對人變更登記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等件在卷可參,又本件復查無有何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任清算人情事,是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不能依公司法第32

2 條第1 項規定定其清算人,係屬可採。㈡又相對人迄今尚積欠聲請人98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新台幣

(下同)123,318 元、98年2 月營業稅稅款153,905 元及99年4 月營業稅稅款3,186,998 元,有聲請人提出之徵銷明細檔多筆查詢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頁、第13頁),足認聲請人對相對人有公法上之稅捐債權,為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2 項規定,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係屬有據。又本院依高雄律師公會檢附之清算人名單人選,認謝勝合律師係法律系碩士畢業,具備擔任本件清算人之專業智識,其事務所設於高雄市,就處理相對人之清算事務有地利之便(見本院卷第26頁),佐以本院電話詢問謝勝合律師意願,其亦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有電話紀錄為憑(見本院卷第25頁)等情以觀,認謝勝合律師適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職務,爰選派謝勝合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1-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