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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司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訴訟代理人 蘇湘閔相 對 人 海佳國際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余景登律師為相對人萬富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經經濟部於民國97年11月28日經授中字第097340488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該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陳文慶於99年2 月6 日死亡,陳文慶之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惟為保全稅捐徵收及業務需要,爰依公司法第11

3 條準用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任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為公司法第24條、第79條、第81條所明定。再依公司法第113 條規定,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經查:

㈠相對人前經濟部民國97年11月28日經授中字第0973404880號

函解散登記在案,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相對人僅設有唯一股東兼董事陳文慶,亦有卷附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股東名單、公司章程為憑,而陳文慶於99年2 月6 日去世後,其繼承人即母陳黃真、兄陳文連、弟陳文忠、妹陳靜美均聲明拋棄繼承,且未經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972 號拋棄繼承權事件卷證,核閱無訛,並有案件繫屬查詢表為憑,故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係屬可採。

㈡相對人截至100 年3 月4 日止,尚積欠聲請人稅款新台幣(

下同)3,955,539 元,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表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對相對人有公法上之稅捐債權,為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聲請人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係屬有據。本院審酌高雄律師公會推薦之清算人名單中,余景登律師專長為財經法,具備擔任本件清算人之專業智識,其事務所設於高雄市,就處理相對人之清算事務有地利之便,余景登律師亦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有余景登律師陳報狀為據,本院認余景登律師適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職務,爰選派余景登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1-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