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訴訟代理人 蘇湘閔相 對 人 海佳國際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萬富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海佳國際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