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財晟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育荏訴訟代理人 潘宗淵被上訴人 鄧湘寧
國民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谷劉昭綾
國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健保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定於民國100 年6 月28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秦慧君法 官 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