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3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李崇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方設計學院間,就本院100 年度勞訴字第33號給付資遣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岳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