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79號原 告 林嵩村
林寶元邱華錦許龍源張連江胡世明黃德雯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律師被 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欽仁訴訟代理人 賴光皓
林瑞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