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95號原 告 楊佳玉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被 告 酷酷龍歡樂世界電戲.法定代理人 張明騰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吳晉賢律師廖傑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一零一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