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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勞訴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95號原 告 楊佳玉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被 告 酷酷龍歡樂世界電戲.法定代理人 張明騰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吳晉賢律師廖傑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一零一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金
裁判日期:2012-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