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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國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國字第20號原 告 楊正安被 告 空軍第三後勤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李百運訴訟代理人 沈榮華

李淑梅楊承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 項、第11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賠償義務機關之機關(構)、部隊或學校,如收受請求書或函件,應迅即將其移請該管賠償義務機關辦理,收案日期以賠償義務機關收受之日起算,國防部及所屬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亦明文之。

二、查原告針對本件損害賠償之請求,業以書面向被告提出,經被告單位收受無訛,有國家賠償請求書、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暨其上收件人蓋用「岡山郵政玖零貳陸貳信箱領取郵件之章」章戳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9至21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被告認其非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下稱空軍司令部)始為本件之賠償義務機關,揆之前揭規定,自應將原告向其提出之國家賠償請求書移至該管賠償義務機關即空軍司令部辦理,方屬正辦。而本件原告向被告提出國家賠償請求後,被告未依上開規定移轉辦理,為其內部承轉問題,原告既已向被告提出賠償請求,且逾30日賠償義務機關仍未開始協議,自已符合國家賠償法第10 條第1 項、第11條第1 項前段所定之先行程序,原告據此向普通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自屬有據,被告以原告迄未向空軍司令部提出請求等語,抗辯本件未符合先行程序,為無理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擔任被告機關之空軍中尉,於民國99年遭空軍司令部以附表編號11所示函文,明示被告以附表編號9、10所示函文,將原告98年度考績績等評列「丙等」為由,核定不適服現役命令退伍,並追償就學期間所受公費待遇津貼共新台幣(下同)253,560 元(下稱公費追償)。惟上開處分所依據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處分,其中編號1 的部分因未召開人事評議會而程序不合法,且僅依主官個人主觀判斷而無客觀證據佐證;至附表編號2 、3 兩件處分,及編號6 、7 、8 之處分分別為同一行為,均違反陸海空軍懲罰法第9 條第2 項之一事不二罰規定,且均不符合陸海空軍懲罰法上的處罰要件;實則原告於95年至97年間優良績效,甚至完成並獲得97年度全國冠軍之軍品研發作業,被告於98年度無端考核原告為丙等、命令原告退伍並追償公費,顯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工作權。又原告於99年4 月15日簽署之「賠償就學期間受領公費待遇津貼切結書」,其上記載原告因98年度「累滿二大過」致使99年不適服現役退伍,惟原告於98年度並無犯任何達大過之違紀事件,亦無六次記過致可累滿二大過,該記載顯與事實不符,使原告名譽受損,被告亦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事實。是被告以故意不法之行為逼原告退伍,又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致原告無法領得應服役最少年限之預期所得2,112,750 元,且不實記載原告累滿二大過,致原告名譽嚴重受創,應得請求慰撫金501,440 元。又原告因未服滿現役遭求償之公費追償,係因被告不法侵害無預期所致,被告應自行負擔。為此爰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第2 條第2 項、第5 條、第7 條、第9 條及第13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2,614,19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依國防部及所屬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 條明定,國防部辦理國家賠償事件之賠償義務機關,區分為國防部及國防部各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1 條亦規定,空軍司令部設有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為處理空軍國家賠償事件之機關。故被告並非本件賠償義務機關,原告應以空軍司令部為被告,並應由空軍司令部所在地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98年間因違反資訊安全規定及作業延誤、簽擬各項公文逾期未辦畢,影響公務推展等多次過犯行為,經召開人事評審會議處以申誡、記過等處分如附表所示,內容均屬主官行政裁量權範圍,並遵守行政程序法,無一事二罰問題;原告退伍之原因亦非累滿二大過,而係因原告於98年度因前述工作績效不佳及表現低劣、違反資安規定等,考績經評等為丙等,被告遂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第5 款規定,召開人事評審會,考核原告不適服現役退伍,程序之進行並無何瑕疵可言。是被告無故意不法侵害行為,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亦有62年台上第845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又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前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2 項、第9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稱「公務員所屬機關」,係指將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託付該公務員執行之機關而言。一般而言,即是該公務員之任用機關,亦即其任職及支領俸給或薪資之機關,且得與被害人就賠償事件進行協議及在訴訟法上有當被告之資格者而言。所謂賠償義務機關,係指依法組織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亦即須有獨立之編制及組織法之依據,且有決定國家意思並對外表示之權限而言,國家賠償法第9 條第1 項及法院辦理國家賠償法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項亦分別著有明文,並有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454 號判決可資參照。

五、而國防部設空軍司令部等及其他軍事機關;空軍司令部為執行空軍作戰及建軍備戰需要,得設指揮機構、訓練機構、專業機構、執行機構、支援機構、研究發展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國防部組織法第10條第1 項、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組織規程第3 條分別明文。本件被告係由隸屬國防部之空軍司令部,因執行空軍作戰及備戰需要所設置之指揮機構,其自身並無單獨之組織法規,亦無獨立之編制及預算,復無印信條例頒發之大印或關防,且所屬人員之任免亦均由空軍司令部為之,此亦有相關規定、原告之退伍除役名冊等附卷為憑。是被告既屬空軍司令部之下級執行單位,所為之相關行政處分,均係代表空軍司令部而為,其公法上之法律效果自應歸屬於空軍司令部,被告自不得於本訴中成為賠償之義務主體;復國防部及所屬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 條規定,國防部辦理國家賠償事件之賠償義務機關,區分為國防部及國防部各司令部,被告並非國家賠償事件之賠償義務機關,原告應向空軍司令部提出請求等情,並有被告之100 年7 月14日函文、空軍司令部100 年7 月13日函文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4頁、第76頁)。則附表所示之處分,雖係原告所服役之被告機關人事評審會作成,有歷次函文、會議紀錄等在卷可稽(詳如附表相關文件欄所示),惟被告既屬空軍司令部之下級所屬機關,則其所為之行政處分,係代表空軍司令部所為,則空軍司令部方為本件國家賠償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

六、綜上,依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即應向賠償義務機關即空軍司令部請求賠償;被告雖就其業務範圍內,有其隸屬機關之部分權限及職掌,而具有當事人能力,並為原告據以請求賠償之相對人,而有為本件被告之當事人適格,然仍非謂即能成為賠償義務機關。本院於審理時,已向原告闡明本件被告非屬賠償義務機關,原告亦明確陳述知悉本件賠償義務機關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但仍堅持以本件被告為起訴之對象(見本院卷第216 頁),是縱認本件原告所主張被告以丙等考績處分及不實記載其累滿二大過等不法侵害其工作權及名譽權等情屬實,其猶以被告為賠償義務機關,訴請國家賠償,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因認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2 項、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柏親附表:

┌──┬────┬──────────┬────────┬────┬───────┐│編 │ 日 期 │ 處分依據之事實 │ 獎懲文號 │行政處分│ 相關文件 ││號 │ │ │ │結 果│ │├──┼────┼──────────┼────────┼────┼───────┤│ 1 │98/2/23 │未依國軍文書處理手冊│空三指人 │申誡乙次│卷 ││ │ │作業規定,詳實登載及│0000000000號 │ │P73-75、 ││ │ │記錄公文處理簿 │ │ │P105-109 │├──┼────┼──────────┼────────┼────┼───────┤│ 2 │98/5/13 │辦理J85-21型發動機套│空三指人 │申誡兩次│卷P68 P110 ││ │ │箱型架製作器材採購,│0000000000號 │ │ ││ │ │作業延宕,怠忽職責 │ │ │ │├──┼────┼──────────┼────────┼────┼───────┤│ 3 │98/7/28 │辦理98年度TFE1042-70│空三指人 │申誡兩次│卷P72 P112 ││ │ │行發動機T 形連桿暨ㄇ│0000000000號 │ │ ││ │ │型座計畫交製所需材料│ │ │ ││ │ │採購作業延誤 │ │ │ │├──┼────┼──────────┼────────┼────┼───────┤│ 4 │98/9/23 │8 月27日22時於寢室,│空三指人 │記過兩次│卷P61-63 ││ │ │私自使用無線網路卡,│0000000000號 │ │P114-119 ││ │ │違反資訊安全規定 │ │ │ │├──┼────┼──────────┼────────┼────┼───────┤│ 5 │98/9/23 │8 月27日22時於寢室,│空三指人 │申誡兩次│卷P61-63 ││ │ │未經核准攜帶私人電腦│0000000000號 │ │ ││ │ │,違反資訊安全規定 │ │ │ │├──┼────┼──────────┼────────┼────┼───────┤│ 6 │98/11/4 │承辦空軍保修指揮部98│空三指人 │申誡兩次│卷P64-67 ││ │ │年9 月15日空保修護 │0000000000號 │ │P000-00000 ││ │ │0000000000 號 公文「│ │ │ ││ │ │幻象機起落架延伸修護│ │ │ ││ │ │能籌關切問題研討會議│ │ │ ││ │ │記錄暨分辦事項管制表│ │ │ ││ │ │」等案,至98 年10 月│ │ │ ││ │ │8 日仍未辦畢歸檔,依│ │ │ ││ │ │國軍文書處理手冊作業│ │ │ ││ │ │規定,簽擬公文逾期未│ │ │ ││ │ │辦畢,影響公務推展。│ │ │ │├──┼────┼──────────┼────────┼────┼───────┤│ 7 │98/11/4 │承辦空軍保修指揮部98│空三指人 │申誡兩次│卷P64-67 ││ │ │年9 月2日空保修護 │0000000000號 │ │P120-125 ││ │ │0000000000號公文「經│ │ │ ││ │ │國號戰機鼻裝空速管襯│ │ │ ││ │ │套自製能量籌建事宜」│ │ │ ││ │ │等案,至98年10月8 日│ │ │ ││ │ │仍未辦畢歸檔,依國軍│ │ │ ││ │ │文書處理手冊作業規定│ │ │ ││ │ │,簽擬公文逾期未辦畢│ │ │ ││ │ │,影響公務推展。 │ │ │ │├──┼────┼──────────┼────────┼────┼───────┤│ 8 │98/11/12│承辦空軍第二修補大隊│空三指人 │申誡乙次│卷P69-71 ││ │ │98年9 月25日空二修支│0000000000號 │ │P132-140 ││ │ │0000000000號公文「幻│ │ │ ││ │ │象機起落架仿真件研試│ │ │ ││ │ │製」乙案,至98年10月│ │ │ ││ │ │16日仍未辦畢亦未辦理│ │ │ ││ │ │展期,依國軍文書處理│ │ │ ││ │ │手冊作業規定,簽擬公│ │ │ ││ │ │文逾期未辦畢,影響公│ │ │ ││ │ │務推展。 │ │ │ │├──┼────┼──────────┼────────┼────┼───────┤│ 9 │99年1月 │因前揭編號1 至8 所示│不明 │98年度考│國防部空軍司令││ │ │處分,依空軍98年度志│ │績丙等 │部民國99年5 月││ │ │願役軍官、士官及志願│ │ │退伍除役名冊、││ │ │士兵考績作業規定「貳│ │ │空軍第三後勤指││ │ │-七-(八)」評列考│ │ │揮部99年度第1 ││ │ │績 │ │ │季汰弱留優暨不││ │ │ │ │ │適服現役人事評││ │ │ │ │ │審會會議紀錄卷││ │ │ │ │ │P11、55-60 │├──┼────┼──────────┼────────┼────┼───────┤│ 10 │99/3/15 │因98年度考績績等評列│空三指人 │不適服現│空軍第三後勤指││ │ │「丙等」,依陸海空軍│0000000000號 │役退伍 │揮部令、中尉 ││ │ │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 │ │楊正安不適服現││ │ │條第5 款規定召開人事│ │ │役退伍人評會會││ │ │評審會決議。 │ │ │議紀錄卷 ││ │ │ │ │ │P96、102-104 │├──┼────┼──────────┼────────┼────┼───────┤│ 11 │99/4/7 │因98年度考績績等評列│國空人管字第0990│不適服現│空軍司令部令 ││ │ │「丙等」,依陸海空軍│003364號 │役退伍 │P10、11 ││ │ │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 │ │ ││ │ │條第5 款規定召開人事│ │ │ ││ │ │評審會決議辦理不適服│ │ │ ││ │ │現役退伍。 │ │ │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12-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