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1411號原 告 林明逸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被 告 陳碧鳳兩造間請求返還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雖已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72,471 元【計算式:850 (元/ ㎡)×263,514.38(㎡)×1,804/70,000=5,772,470.71845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222元,扣除前繳費用10,130元後,尚須補繳48,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