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原 告 郭柯雪昭被 告 陳晢辰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臺南市下營區連表4號,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