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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審訴字第 1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1204號原 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被 告 唐榮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明忠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99年12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雖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及再審,均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分別於100 年5 月

5 日及100 年5 月30日以裁定駁回,並分別於100 年5 月11日及100 年6 月3 日送達原告,是上開裁定已於100 年6 月20日確定。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裁判日期:201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