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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審訴字第 13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1352號原 告 陳妙如原告與被告甜心冰淇淋廠(股)公司間確認股東及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摽的為確認股東及董事關係不存在,非屬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裁判日期:201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