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866號反訴原告 陳玉霞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林秀滿間因交付所有權狀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7,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