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重訴字第303號原 告 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國榮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律師
陳清白律師被 告 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律師
黃溫信律師黃紹文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抵押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暨正本之當事人欄中「原告國寶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