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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家簡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簡字第31號上 訴 人 吳長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翊甄間100年度家簡字第31號返還聘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佑盈

裁判案由:返還聘金
裁判日期:201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