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救字第146號聲 請 人 楊添壽聲請人因定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配偶即被告黃美仁結婚育有被告楊英傑、楊英樺,被告黃美仁於20多年前離家出走,被告楊英傑、楊英樺則於服完兵役後亦棄聲請人不顧,聲請人對被告黃美仁、楊英傑、楊英樺依據非訴訟事件法第140條之1規定,聲請定扶養事件,因聲請人經濟狀況不佳,爰聲請訴訟救助。
二、查,本件兩造對於請求定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援引非訟事件法第140條之1規定請求,故本件屬於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並無訴訟救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臺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參照),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