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救字第165號聲 請 人 林家宏相 對 人 林永騰法定代理人 林勝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經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聲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以聲請人無資力為由,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表影本1 份在卷可按,且本院復查無聲請人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准予訴訟救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佳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