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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家救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救字第127號聲 請 人 林佳美相 對 人 林永騰法定代理人 林勝潔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林永騰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民事起訴狀、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案件概述單、戶籍謄本、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處於無資力之狀態,又由聲請狀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所請求相對人返還特留分事件,亦顯非無勝訴之望,即本件聲請人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經查尚無明顯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應准予訴訟救助,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俊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