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52號聲 請 人 李福祥上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判決承認事件,本院認有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十日內,補正:㈠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𢔁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初字第1094號民事判決書之生效證明書之公證書。㈡上述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俊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裁判日期:201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