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299號聲 請 人 王洪英相 對 人 黃俊雄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之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大陸地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 蘊